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新闻动态
|
民事诉讼
|
诉讼文书
|
律师咨询
|
案件原创
|
合同律师
|
劳动律师
公司律师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强制执行
|
债务清欠
|
房产物业
|
刑事辩护
|
人身伤害
|
保险理赔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文章正文
新《民法典》下,公正遗嘱不再具有“最强”效力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王亚军 17701595838 来源:原创 阅读: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
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
法律行为
。过去遗嘱一般有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方式,其中公正遗嘱又具有最强效力,
原有法律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往往立遗嘱人在公正遗嘱后,即使有心更改,但由于身体健康、程序复杂等等问题最终只能遗憾。
《民法典》中对遗嘱的设立增加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危机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遗嘱前后冲突和发生矛盾时,在新《民法典》中,公正遗嘱不再有最强效力。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需要注意的是,以最后有效的遗嘱为准,如果最终设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条件,该遗嘱无效,只能往前追溯有效的遗嘱如倒数第二份遗嘱,若倒数第二份遗嘱符合法定条件,最终遗嘱以它为准。
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 站内搜索 ::
标 题
内 容
:: 点击排行 ::
·
南京各区交警大队地址/..
·
公司网站用词违反广告法..
·
南京追讨欠款律师函
·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
南京各区劳动仲裁委地址..
·
南京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
·
南京追债公司 讨债公司 ..
·
南京各区看守所地址/电..
·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
代理商投标主体问题说明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
邮编:210000
地址:
南京市虎踞南路102号建宇大厦1115,1119.水西门桥边。
咨询热线:季律师 13151076308(微信) QQ:726345541
网站备案编号:
苏ICP备19008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