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60岁以上人员误工费的赔偿
案件回顾:2012年5月5日,王某骑自行车被陈某驾驶的农用机动车从后面撞倒,造成骨盆、双下肢骨折,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保险公司和陈某对王某的其他损失愿意赔付,但认为王某已经60多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赔偿误工的费用依法无据。案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给予了适当赔偿。
律师点评:“误工”应理解为有价值的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我国误工费的赔偿标准采取的是受害人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并没有对受害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上“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理当遵守。本案中,原告陈某虽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能力尚未丧失,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一直从事有偿劳动,因交通事故发生确实造成王某收入的减少,故对其误工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应为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