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 女 汉族 住南京市白下区***8街***号1幢**2室
被申请人:南京****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判令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3701 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361 元;
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24873 元;
5、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33701 元;
6、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78124.8 元;
7、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待岗工资 3420 元;
8、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884 元;
9、判令被申请人因未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52954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6年10月15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在苏果超市*****清真食品专柜上班。直到2007年12月,被申请人才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苏果超市天天营业,申请人天天都上班,全年无休,从无节假日。上午6点40前到岗,晚上10点下班。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申请人所在的***清真食品专柜只有申请人一人上班,每天工作15小时。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11年4月15日 ,申请人下班途中车祸受伤,2011年11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30日被定为十级伤残。
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即停发工资,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被申请人也不愿安排申请人到适当岗位工作。就以上要求,申请人 多次与被申请人主张,没有结果,无奈申请人要求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