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律师 >> 文章正文
南京职业病赔偿案件代理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职业病人的权利比照工伤确定,一般有: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
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
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
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
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
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南京各区交警大队地址/..
·公司网站用词违反广告法..
·南京追讨欠款律师函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南京各区劳动仲裁委地址..
·南京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
·南京追债公司 讨债公司 ..
·南京各区看守所地址/电..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代理商投标主体问题说明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