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搬家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号
被告:邢*** 男 1977年8月7日生 汉族 公民身份证号:340621197708077**8 住南京市栖霞区联珠村**号
电话:*****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金47003.86元,并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车辆挂靠关系,被告将其出资购得的苏A**058货车
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车辆运营的利益归被告,原告不参与经营。
2009年6月23日,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峰驾驶苏AC3058货
车与陈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此案经江宁区法院判决
并执行,原告为被告总计垫付赔偿金47003.86元。
根据原、被告挂靠协议,原告作为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实际承
担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依据协议,发生争议后
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因此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致
秦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南京**搬家快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