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南京地方出台一些政策,不支持职工主张双倍工资,但终究胳膊扭不过大腿,笔者代理的类似案件都帮当事人讨回了双倍工资,还国家法律一个尊严,帮劳动者讨回了公道。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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