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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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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补发月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1-4级伤残津贴月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5-6级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发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发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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