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原创 >> 文章正文
南京劳动争议案件一件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键词:拖欠工资 病假工资 工资赔偿金 劳动者王天成受南京众顺船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江苏瑞浩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担任大副工作,中途受另一船员伤害下船治疗。数月后,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王天成委托季律师追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王天成     汉族   1964913日出生 

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镇淮楼东路98204

被诉人一:南京众顺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京

住所下关区二板桥5577402  

电话:58817280   13357818298

被诉人二:江苏瑞浩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余峰 

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东门街2(龙江小区金陵名人居23号楼402)       

电话:86223113      13451835888

请求事项

判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5月份工资10900;20066月至2006817日期间的病假工资1380;被诉人承担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06217,被诉人一与申诉人订立了聘用合同,约定申诉人到江苏瑞浩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属“德山”号货舱担任大副工作.合同生效后,申诉人按约上船上班.2006年5月27,船上另一名员工因不满申诉人工作领导,袭击了申诉人,导致申诉人眼部受伤,需下船治疗,被诉人二的法定代表人孙余峰当时也同意申诉人下船治疗,并承诺将申诉人正常上班期间未付的工资10900元于200666打到申诉人银行卡上。申诉人先后在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淮安市楚州医院接受治疗,并按医嘱在家休养.但此后被诉人二未按约定支付10900元工资,也未发放病假工资,对聘用合同于2006817到期后,是否继续聘用申诉人也没有明确说法。

申诉人认为:聘用合同是由被诉人一签订,实际用人单位是被诉人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规定,两被诉人应共同承担责任,被诉人二无故拖欠申诉人5月份及此后的病假工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规定,赔偿申诉人13倍的赔偿金。据此申诉人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下关区劳动仲裁委

 

申诉人:王天成

 

20063  3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南京各区交警大队地址/..
·公司网站用词违反广告法..
·南京追讨欠款律师函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南京各区劳动仲裁委地址..
·南京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
·南京追债公司 讨债公司 ..
·南京各区看守所地址/电..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代理商投标主体问题说明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