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文章正文
南京债务律师 欠条收条书写先后不清经验法则断分明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本网季律师代理债务纠纷案件13151076308

欠条收条书写先后不清经验法则断分明

  1998年,花某诉丁乙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判决,丁乙归还花某借款本息计33500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因丁乙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丁甲愿替其哥哥丁乙偿还债务,后丁甲陆续偿还了部分债务。2000年2月24日,花某与丁甲对丁乙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利息进行结算,由丁甲立“欠到花某利息款5390元”的欠条给花某,并在欠条中载明:“如利息与丁乙核实有差错多退少补”;同时由花某立给丁甲金额为20390元的收条1张,该收条中载明:“与丁乙借贷欠款事宜暂且结算清楚”。丁甲立欠条后,花某多次向其索款未果。2004年2月23日,花某将丁甲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丁甲偿还欠款5390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丁甲为其哥哥丁乙承担还款义务,并向原告花某立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出具给被告的20390元的收条,应包含卞某替被告归还的15000元及被告所立的5390元欠款在内,而不能证明被告当日偿还原告现金5390元,故被告所提出的其欠原告5390元于立据的当日下午被原告所逼已还给原告,其所立欠条原告未退还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丁甲偿还花某欠款5390元。

  宣判后,被告丁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还清所欠5390元,被上诉人收条上的20390元中包含卞某替我还的15000元和我当日还的5390元在内,故上诉人已分文不欠。一审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5390元的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哥哥丁乙原欠被上诉人的债务,后约定由上诉人代丁乙偿还20390元,2000年2月2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上诉人立下欠被上诉人5390元的欠条一张,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上诉人诉称已向被上诉人还清5390元,并提供被上诉人所立收条为证。被上诉人以5390元的欠条向上诉人主张偿还,在上诉人提供的收条上虽写收到丁甲20390元,但同时收条括号中亦注明与丁乙欠款事实结清,若上诉人确以偿还5390元,按照常规做法,上诉人应将欠条收回或在收条上注明作废等事项,故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效力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被上诉人未偿还5390元债务依据更为充分。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式。【1】本案被告为其哥哥偿还欠原告债务,并使其脱离债的关系,即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告仍为债权人,被告为新的债务人,对此双方并无争议。所以,应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所承担的债务有没有清偿,这主要应依据双方所举的证据来加以认定。原告为证明被告欠其5390元债务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于2000年2月24日所立的5390元欠条1张;被告为证明其欠原告5390元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2000年2月24日原告所立的20390元收条1张。欠条和收条虽为同日书写,但也应有先后之别,所产生的后果也会截然不同。若欠条先于收条所写,说明债务人的欠款已经偿还;反之,若收条先于欠条所写,说明欠款没有偿还。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欠条和收条谁先谁后,当双方当事人穷尽了所有举证手段及人民法院依证据规则,仍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时,主张权利之人应承担不利之后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手段已经穷尽,法官应依证据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规定授予法官依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的权利。日常生活经验,又叫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普遍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者不证自明的性质。【2】依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仍属推理,虽不具有绝对性,但其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能够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本案原告与被告分别所立给对方的收条和欠条为同一天所写,无法断定谁先谁后。被告主张原告所立的20390元收条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卞某所付的房款15000元,二是被告于当日偿还的现金5390元。从收条内容上看,收条上虽写收到被告人民币20390元,但原告在收条上用括号注明“与丁乙的借贷欠款事宜暂且结算清楚”的字样,说明原告并没有收到被告的现金5390元,而是以此说明其与原债务人丁乙的借款数额已结算清楚,同时也用以证明被告为丁乙共承担了20390元的债务,以便被告与丁乙之间进行结算。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原告在立给被告20390元收条时,若收到被告偿还的5390元现金,被告应将其所立的5390元欠条收回;若欠条无法收回,被告应要求原告在收条上注明其当日所立的5390元欠条作废,以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同时,被告在立欠条时在欠条上注明“如利息与丁乙核实有差错多退少补”的字样,说明被告办事周到、谨慎细致,不会不考虑到还款时未将欠条收回,或者在欠条无法收回时未在收条上注明欠条作废字样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据此,原告陈述的可信度应高于被告的陈述,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应高于被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可以推定,2000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立金额为20390元的收条给被告(其中有原告在此之前收到的由卞某所付的房款15000元),对尚欠的5390元由被告立欠条给原告,以此来证明原告与丁乙的借款已结算清楚,并证明被告为丁乙承担了20390元的债务。被告主张5390元债务已经偿还不能成立,其仍负有向原告偿还5390元债务的义务。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南京各区交警大队地址/..
·公司网站用词违反广告法..
·南京追讨欠款律师函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南京各区劳动仲裁委地址..
·南京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
·南京追债公司 讨债公司 ..
·南京各区看守所地址/电..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代理商投标主体问题说明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